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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社福採購制度改革修法近況

【政府採購】社福採購制度改革修法近況


總盟對於社會福利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已送入政策合法化階段,感謝各界長期提供寶貴意見,未來如有相關問題,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絡!

106年10月6日交通委員會安排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感謝吳玉琴立委質詢針對政府採購法相關提出質詢,重點如下:

【執行層面問題】
1. 契約不平等
2. 後續擴充條款不明確
3. 服務時常中斷(跨年時間差)
4. 款項未能按時撥付
5. 法規條件變更各級政府卻未能依據契約要項規定調整契約條件
6. 雖屬採購卻採補助方式核銷

【法制政策層面上的問題】
1. 適用限制性招標時,能不能像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可以另外授權制定辦法,訂定”社會福利”自己的計費辦法?
2. 需不需要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甚至是印花稅?
3. 缺乏合理的計畫初期價格協商機制與事後糾紛解決、協商機制。
4. 採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亦或限制性招標,選擇的標準到底在哪裡?

【社會福利採購修法方向】
1. 將社會福利單獨列為第22條得採限制性招標的一種服務,並在第九款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並列。
2. 且由於社會福利服務的特殊性,這項服務的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福部定之。
3. 增列第99條之1,機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之採購,其招標方式、决標原則之選定,押標金、保證金得免收原則等作業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另定之。

簡言之,就是到底那些社會福利服務屬公開、限制或選擇性,應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統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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