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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106年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總結會議發言

【司法改革】106年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總結會議發言
106年8月12日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總結會議發言
第三組孫一信委員/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祕書長
  
以非法律人身分受邀參加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特別是在風暴核心第三組,備感榮幸。
  第三組的爭議從開會之前,一直延燒到昨天,各方投書絡繹不絕。
  有關檢察官的定位除了甲說和乙說外,林鈺雄教授提出彩虹顏色月暈說;或者林達檢察官也提出貓說,黑貓、白貓和灰貓說;還有陳瑞仁檢察官的靈魂説。
  這個定位問題,最後還演變整個司改國是會議的天燈無用說,以及天燈許願說。
  甚至引發委員退出小組會議如何計算表決人數的爭議。
  法務部在檢察官的法律定位與檢察體系組織檢討報告中不止一次提及沒有單獨立檢察署組織法的必要,以及維持目前將檢察官納入法官法規範之制度。
  法務部介紹德、法、奧、義立法例來強化並捍衛檢察官的司法官立場,卻選擇性的避開各國在檢察官地位上有非司法官、非行政院;行政官;獨立官員和準司法官各種制度的選項。
  今天總結會議資料附件三,法務部所提改革方案與期程說明第28頁,有關檢察官定位與機關名稱項下第2點,「為彰顯檢察官之司法官屬性:A不在領取辦案獎金B也不派任與檢察業務無關之行政職」
  還原委員會正式議決文字是這樣寫的「在目前檢察官仍具備所謂「司法官」屬性時,檢察官不應再領取辦案獎金,也不應派駐與檢察業務無關之行政機關任職。」
為何”仍具備”司法官屬性,會變成”彰顯”司法官屬性。
  半年來的會議過程,感覺上,時而隱晦的、時而赤裸的充滿著檢察官定位的保衛戰。
  雖然檢察官定位仍有待被討論、檢視並凝聚社會共識,但我還是很高興司改第三組能夠在面對一審基層檢察官的過勞問題、檢察人事制度問題、保障民眾權益申訴機制達成一些共識。(包括:檢察人事審議制度朝內、外部民主化;強化以主任檢察官為核心的團隊辦案機制;檢察官事務分配應由檢察官會議決議;人民有權直接向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
  特別是,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我被指定綜整結論),也在本組建立"環境也是受害人"及"抽象危險犯"亦應介定的共識,無異議通過三大面向十四項共識決議,這些在分組內有共識的議題,期待司法院、法務部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務必戮力完成改革。
1999年我也參加過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會外賽,18年來有些改革目標已經逐步落實,有些還在原地踏步。
人民希望的,無非就是讓每一個人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今天在座的各位,我們都有責任在有限的社會資源下追求最大的可能性。因爲我不希望再等另一個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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