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 ]台北市照顧低所得及特殊情形與身分者政策建言
2016年4月30日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共同前往台北市政府向柯文哲市長提出政策建言:
首先,對於柯文哲市長勇於承擔照顧弱勢的責任,領台灣之先積極興辦社會住宅,並承諾提高特殊情形與身份者入住比例至30%,我們給予高度肯定。
台灣社會住宅存量稀少需求者眾,在發展之初應以弱勢優先為原則;然基於兼顧其他族群的需求與周邊鄰里維繫,我們亦認同社會住宅應該落實不同階層混居。 然有鑑於過往北市社會住宅基於攤提成本設定租金(市價八折到八五折)收取的作法,許多弱勢民眾並無法負擔,實有違照顧弱勢之初衷。因此,我們主張要對現行台北市公共住宅入住對象、選定方式、以及租金設定等機制,進行改革。訴求主張如下:
(一)提高弱勢比例至30%:
目前住宅法對於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法定保證下限為該社會住宅量體的10%,然而這個法定下限卻變成各縣市政府的興辦上限。當前社會住宅存量不足,我們支持台北市將特殊情形或身分住戶比例提高到30%。
30%部分採可負擔租金模式:
相對於70%戶數(以下簡稱一般戶)以百分之五十所得分位以下對象、租金八折的設定, 30%保留給特殊情形或身分的戶數(以下簡稱保留戶),應該以百分之二十所得分位以下為其入住條件,其租金收取應基於可負擔能力,並以每百分之五為一個級距,區分其不同租金收取標準。以及,保留戶租金與攤提成本(八折)租金之差額,應由台北市政府統籌因應,以避免排擠社會福利預算。
(二)原則上不得有年齡限制:
現行年齡限制(20-45歲)的作法,完全違反基本居住權價值原則,我們主張台北市的公共住宅,無論一般戶、保留戶,原則上不得有年齡限制。國外的確有針對特定對象興建之社會住宅,如銀髮、身障、團體家庭、青年學生等,但這皆是個案性的處置,是基於服務與專業之考量,就整體政策來看,決無以年齡作為入住與否標準。
(三)納入排序機制:
保留戶部分之入住申請,兼顧需求性與資源輪替,採納入身份評點的抽籤方式,具體規則可結合社會局即將辦理公民論壇來產出。一般戶部分,既有抽籤機制亦應納入評點精神。
(四)納入團體居住方案:
公共住宅除一般家庭居住型態外,應納入團體居住方案,例如身心障礙者團體家庭、社區居住方案等,保留部分坪數較大之居住單位,委託機構、團體經營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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