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會] 社會福利納入《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適用範圍
【社會福利納入《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適用範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8月28日公布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9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專業服務之定義,增列「社會福利服務」。(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增訂機關得依議價廠商合理報價訂定底價並照價決標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九條)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涉及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條所稱「專業服務」,為利機關依本辦法辦理社會福利採購,爰修正「專業服務」之定義,增列社會福利服務,以資明確。
令參照現行其他法令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對於廠商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者,得照廠商報價定底價,爰予增訂。
[延伸閱讀]
•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全文內容 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0675&KeyWordHL=&StyleType=1
• 公共工程會函頒「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採購作業手冊」(106年7月)
http://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MenuContent.do?site=002&bid=BIZS_C0980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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