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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2.0通盤檢討系列公聽會 系列二:B單位與支付制度檢討(會議結論)

長照2.0通盤檢討系列公聽會 系列二:B單位與支付制度檢討(會議結論)

會議時間:109年7月14日(星期二)下午2:00-5:00
會議地點: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吳玉琴國會辦公室、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謝謝一百多位來自全國的長照機構代表,也感謝衛福部薛瑞元次長和長照司祝建芳司長及其他同仁一起與談。希望長照制度的推動能越來越合理,讓受服務者得到溫暖。

 

會議結論如下:
 

1. 長照B單位的佈建關係著服務使用者選擇服務的多元性與近便性,低度管制造成資源分布不均與過度競爭,影響服務使用者權益與長照機構的經營,衛福部應建立全國一致性的長照資源布建及管制原則,以失能人口推估量為基礎之各類長照機構總量,並定期公布各縣市(行政區)長照各項服務需求的佈建情形,作為檢討開放或縮減進場的基礎,提供符合實際需求的在地化服務。


2. 衛福部應督促並輔導各地方政府成立常態性長照機構輔導機制。


3. 107年實施長照支付制度,居家服務從以「按項目計價制」,沒有時數限制,增加長照機構道德風險,建請衛福部增加「照顧服務組合」,並將服務「時數」列入考量,以符合服務對象的狀況與多元需求,提供有彈性、有效率、有溫度的服務。


4. 居家照服員的勞動條件關係到服務品質,衛福部應制定相關措施確實要求長照機構負起指揮監督服務員的角色,並要求將勞動合作社所屬居服員的工時等勞動條件,納入勞基法規範,確保服務品質,同時保障勞工安全。


5. 長照強調價值與倫理品質,有關因支付制度所衍生的帶案投靠、傳銷分紅、不收自付額等惡性競爭問題,衛福部應檢討支付制度及派案制度的合理性,並修訂長服法將相關罰則納入,以導正各項服務的發展。並研擬照顧服務員退場機制。


6. 復能服務著重在生活自立,從生活中實踐,有鑑於目前復健和復能不易區分,衛福部應明確定義復健和復能,並研議將復能與照顧服務分列額度的可能性,以利推展。


7. 台灣缺乏急性後期照顧(PAC),建議衛福部應建置PAC,並積極培育人才,避免誤用長照資源進行醫療復建。


8. 身障者全齡納入,各縣市作法不一,照管和A個管影響個案評估與照顧計畫之擬定,建請加強照專及A個管對早期療育的認識,研擬6歲以前用復能之注意要項,做好早療制度與長照復能銜接。


9.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規定「團體家屋」屬於社區式長期服務項目之一,提供失智症者似「家」、小單元的照顧服務,衛福部應將團體家屋納入給支付項目,促進團體家屋資源佈建。


10. 應啟動研議將住宿型機構逐步納入長照給付期程。


11. 衛福部應確實建立各縣市長照服務使用者申訴及爭議審議機制。


12. 衛福部應建立長照人力管理及服務勾稽之資訊系統,並以公開透明原則揭露相關資訊。


13. 其他會議中所提問題與建議,請衛福部錄案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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